目前分類:智慧財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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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商標 ex MS
2.服務標章 ex 中華電信電信服務、麥當勞速食服務
3.證明標章 ex ISO9001
4.團體標章 ex 紅十字

商標之形式: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他聯合形式

#101商標使用範圍
合理使用
1.以101為背景拍攝海報
2.自己拍攝101製作明信片`自用'
3.拍影片將101入鏡
4.建商廣告以101標示位置

不合理
1.將101製作週邊商品
2.製作明信片拍賣

商標侵害之救濟
商標之刑事罰則

#營業秘密法
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要件有三:
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營業秘密之歸屬

種類                條件        專利權歸屬  備註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  無契約約定  僱用人
                    有契約      依約定

受僱人於非職務完成  無利用僱用  受雇人
                    人資源
                    有利用僱用  受雇人      僱用人得支付合理報酬,於
                    人資源                  該事業使用營業秘密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    無契約約定  受聘人      出資人得實施(該專利)
                    有契約      依約定

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
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example: 可口可樂為一位藥劑師(John S. Pemberton)所調製出來,經企業家取得所有權後行銷於世。據說其成份秘方存於保銀行保險櫃中,全公司不出三人知曉。

加入 WTO 對台灣的益處
*避免互惠關係惡化
*取得國際貿易發言權

last~~參考書(太多了懶得 key 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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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權於寫作完成時自動享用,不需要註冊登記。
包括兩種 1)著作人格權 2)著作財產權 //前者永久有效,不可讓與,後者可讓與、繼承

著作人格權是指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則是指重製權、改作權、出租權、公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展示權、公開口述權等(一般所提到的著作權大多指這部份)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著作權所有,侵害必究」<=後者較完整

著作權保護之範圍僅及該著作之表達,並不於其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只保護形式)

#著作權之歸屬
種類 條件 著作人 著作財產權 備註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 無契約約定 受雇人 僱用人 受雇人包括
有契約 依約定 依約定 公務員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 無契約約定 受聘人 受聘人 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有契約 依約定 依約定

#案例探討
阿花到照相館照相,順便幫寵物拍照,後來發現照相館把狗狗的照片放在櫥窗展示,
後來雜誌也刊登狗狗的照片當封面,可以主張照相館侵害著作權及肖像權嗎嗎?

答:
若無特別的約定,阿花只能以出資人的身份使用照片,不能主張著作權侵害。
肖像權是民法19條人格權之一,自然人控制權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小狗不是人,不能主張肖像權,僅能向照相館主張民法不當得利。


著作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著過公開發表後50年,未公開則到完成後50年。

別名著作或是不具名著作,為公開發表後 50年。(比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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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洪敏雄
#智財權
為無形資產,必須轉成某種具體有形之產品,方能顯示初期財產權性質(公平交易法亦可用於保護智財權)

其特性:獨占性、地域性、時間性、無形性、國際性

了解智財除了保護自己也是獲益之道。

#專利權
專利的種類: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新式樣專利(設計專利)
只看形式通過較容易(申請不難,賺錢才難) //程式->著作,演算法->專利

專利三要件
1.實用性:只要求有一個功能
2.新穎性:已知技藝中,沒有和申請或創作完全相同的技術公開在先
3.進步性:非一般熟悉該項技術者能輕易完成者

這三點具有法律層次的關係:
專利申請唯有具有實用性(產業可利用),接而考慮新穎性,再進一步評估進步性(非顯而易見性)

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

#專利權之歸屬


種類 條件 專利權歸屬 備註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 無契約約定 僱用人 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有契約 依約定 僱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

受僱人於非職務完成 無利用僱用 受雇人 應書面通知僱用人
人資源
有利用僱用 受雇人 僱用人得支付合理報酬,於
人資源 該事業實施(該專利)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 無契約約定 發明或創作人 出資人得實施(該專利)
有契約 依約定(有保障) 發明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申請發明專利之限制
1.於刊物或已公開者
2.申請前已公眾所熟悉
下列事項發生於六個月內申請者,不受上述限制
1.因研究實驗者
2.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者
3.非出於申請人意願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主張專利優先權

一.國際優先權:
依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提出申請專利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新式樣為六個月),向中華民國提出申請專利者,得享有優先權。

//怕有人看了專利就翻譯後率先去國外申請
二.國內優先權:
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創作,主張優先權。
優先權日,以該優先權日作為判斷後申請案專利要件(新穎性與進步性)的分界點。

#早期公開制
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期限較長,如果要等到實體審查審定核准才公開其申請的內容,可能造成第三人對於同一技術內容進行重複研究、投資或申請,無法充分發揮專利制度的功用。

而牽涉下列事項之一,不予以公開
1.自申請日起15個月內撤回者
2.涉及國際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之機密者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申請實體審查
1.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2.實體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
3.位於規定時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

發明專利權之生效及期限
1.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一年年費後,
始予公告。未繳費者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
2.自公告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
3.發明專利期限,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實際上18年)

//還沒拿到,可以用存證信函的方式給予某當事者警告

如果很有商業潛力的專利,建議給專家寫 <- 這樣子才賺錢多

#再發明
再發明專利權未經原專利權人同意,不得實施其發明

#特許實施
因應國家緊急情況..(病毒疫苗)

#專利檢索的好處
*可以快速學習他人的技術(據統計全世界 90%的重要研發成果可以再專利中找到)
*可以縮短 60%的研發時間、40%研發經費
*避免侵害他人的專利
*專利說明書之內容,其中「專利申請範圍(Claims)」最為重要!

#智財各國官方網站
美國 http://www.uspto.gov (Free)
台灣 http://www.tipo.gov.tw
大陸 http://www.sipo.gov.cn
歐洲 http://www.european-patent-office.org
Google http://www.google.com/patents (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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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Career》367 期的一篇文章,主題為「智慧財產評價人才」 ,我是不常看科技雜誌或商業週刊,但是偶然翻到覺得不錯就會多看一眼...

雖然當初買這本,不是因為這個主題,不過我對此也蠻感興趣的,之前聽相關講座,瞭解到專業技能或是程式工程師到之後的轉職之路,也有走科技專利法研究一路,一方面是寫程式似乎不適合當終生職業,另外則是跨領域的研究也算是趨勢之一。

進入核心,整理一些覺得關鍵的字句:為專利找出「參考價格計算」的「技術鑑價」,包括「著作權」,「商標法」,「營業秘密」,統稱為「智慧財產評價」。

 

在後續的描述中,看到許多評估與計算方法,在市場環境的比較裡,會想起自己開發系統時的腦力激盪,或是設計軟體專案時的優劣分析,個人感覺研究方法算是共通的,如果拿程式語言來比擬,不同的程式語言總有些宣告或是語法上是相似的吧,學會了一種之後,要學第二種技能門檻會降低許多,效率也比較好。

 

上一段稍微扯遠了,總之在這一塊大致是「法律」加「財務」還有技術,前兩者是我很早就排除不會研究的項目,不過碰在一起確引起我的興趣了,這也算是另類的物極必反吧,總之多一個興趣對自己的學習也是正面效應,即使不能拿來當吃飯工具,至少可以在生活上多一些幫助,而那些心得還有待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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